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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回应“天价鉴定费”
www.sokecp.com 】 【 2017-02-10 09:20:10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

省司法厅回应“天价鉴定费” 本报记者深入调查了解

不是最终报价 鉴定所未实际收费

  本报记者兰楠
  
  2月8日,一则《四川现天价司法鉴定费:签名、指纹和两枚印章需 17万》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记者昨(9)日从省司法厅了解到,作为司法鉴定行业主管部门,省司法厅知晓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开展调查。昨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相关负责人已经到省司法厅说明情况。据省司法厅调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尚未正式受理该案鉴定委托,也未实际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厅回应
  
  鉴定所尚未正式受理
  
  昨日下午,省司法厅通过本报向社会公众回应此事,并公布目前查明的相关情况:成都中院因案件审理需要,通过“摇号”方式,选择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一起涉及标的为3000万元的合同中的笔迹、指印及印章进行鉴定。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笔迹、指印、印章(两枚)三个项目。该所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该案应收鉴定费计算如下:笔迹鉴定费57000元、指印鉴定费57000元、印章鉴定费58000元(一枚印文按标的收费为57000元,另一枚印文再按基数收费1000元),共计172000元。该所鉴定人刘芝贵以短信形式将鉴定收费数额及该所账户信息告知该案鉴定申请方贺某,并在上述金额基础上增加800元文审费、杂费、存档费,共计172800元。据调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尚未正式受理该案鉴定委托,也未实际收取任何费用。
  
  省司法厅认为,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计算该案收费数额为172000元,是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出的计算结果,但该“文审费、杂费、存档费”等项目收费数额无相应依据。省司法厅将责令该所深刻总结,就存在的问题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训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同时要求该鉴定机构加强与鉴定委托方的联系沟通,妥善处理涉及该鉴定委托事项有关问题。
  
  记者调查
  
  申请人询价不是最终报价
  
  记者从求实司法鉴定所了解到,由于申请人尚未将鉴定检材交与该所,该所并未完成该案的受理程序,也未对此案进行最终报价。
  
  该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申请人咨询了鉴定所工作人员鉴定费用问题,《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国标’)废止后,四川新标尚未出台,工作人员依据‘国标’,按照标的额3000万元对鉴定费用进行了初步估算,但目前鉴定所尚未出具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以通知书上的价格为准。”
  
  据悉,“国标”已于2016年5月1日废止,但由于我省没有新标出台,多数鉴定机构仍沿用“国标”进行收费。记者了解到,目前,在经济类案件中,司法鉴定“按比例收费”。在实际中,当标的额过高而产生昂贵的鉴定费时,收费也并非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有时会采取“议价制”,双方会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用数额。
  
  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国标”废止后,省司法厅展开了调研,在征求多方意见后,已向省发改委提交了四川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的草案,“争取早日出台。”
  
  ◎链接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李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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